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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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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湘价服[2006]176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律师人数;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九条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不得同时采用其他收费方式。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及收费计算方法,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裁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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