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 号)有关要求,结合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与非居民发生交易,币种包括外币和人民币)的非银行机构,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不申报、不解付”是指对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责任三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及其辖内中心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机构申报主体“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执行与解除,由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3 —第二章 “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外汇管理局将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一)在 1 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 5 笔(含);(二)在 1 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 100 万美元(含)。第六条 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是指机构申报主体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开始时点至被解除时点的时间区段。第三章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的义务第七条 机构申报主体收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告知书》(以下简称《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格式见附 3)后,应在《执行特殊处理告知书》规定时间内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书》(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格式见附 4)。第八条 在《关于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以下简称《解除特殊处理通报》,格式见附5)所规定的解除起始日(不含)前,机构申报主体应当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自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以来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第九条 机构申报主体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凭《补报确认书》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 4 —第四章 外汇指定银行职责第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若出现符合“不申报、不解付”执行标准的情形,应于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生的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填报《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见附 1),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收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以下简称《特殊处理企业名单通报》,格式见附 2)时,应于当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及时上报/下发给辖内所有分支机构,经办银行应当督促该机构申报主体首先逐笔补报其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审核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数据无误后,凭当地外汇管理局为该机构
贵州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