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邹a,男。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w××,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a,女,系该公司员工,港澳通行证号×××。委托代理人丁a,女,系该公司员工,?痢痢痢?第三人香港c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霍a。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a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裁定予以驳回。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10日,2009年3月4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a及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梁a、丁a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可能与香港c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山西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2009年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被告a公司,第三人c山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a诉称:2006年1月,被告b公司将开发的××别墅××号房屋发包给被告a公司,后被告a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上述工程后即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装修并按时按质完成装修工程,该房屋也已于2006年9月验收合格并由现业主使用至今。但截止目前,二被告以上述工程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8,,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以讼称事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b公司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8,,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诉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涉讼房屋的上海房地产登记信息;3、施工出入证发票。被告a公司未作答辩。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与c山西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5)》,由c山西公司对涉讼××别墅××号房屋进行装饰工程,至2008年10月,b公司也已将该房屋所涉的工程款与c山西公司全部结清;根据b公司与c山西公司的施工合同约定,c山西公司不得转包或分包该工程,且原告与c山西公司亦没有任何转包和分包协议,因此,b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另,原告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工程款项的请求权。被告b公司为支持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b公司与c山西公司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5)》;2、c山西公司出具的表明收到全部工程款的《确认函》;3、b公司向c山西公司支付439,416元的贷记凭证;4、c山西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建筑业资质证明。经庭审质证,b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认为无法证明是用以支付系争的装饰工程款。庭审中,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a表示在施工现场看见过原告,并找原告修理施工问题,但以为原告是c山西公司的签约经办人孙a的下属。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6月19日,被告b公司与第三人c山西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5)》一份,约定c山西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位于上海市××区(现××区)××路××号××别墅××号、××号、××号、××号的装饰装潢工程,工程日期为2006年6月18日至2006年8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1,757,664元。2006年7月24日,原告邹a(签约乙方)与被告a公司(签约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别墅××号的装饰装潢工程。工程工期自2006年6月25日至2006年8月25日,工程金额为每平方米950元×=373,,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可调整合同,结算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施工队进场十天内或业主付款后七天内,以较后者为准,支付20%;2、项目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