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文发条总结.doc:..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 集体所冇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五I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Z间承包地的调整;(三)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 集体出资的金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冇权;(二)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冇权;(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冇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冇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冇和国家所冇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上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I•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口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冇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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