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过希老胎措吞吭鼠染茸脓蒋负薄糊智骇菠暖访肖菜摆缀十松功伟邵循裸檄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一、公务员回避的含义与特点回避:“避嫌而不参与其事”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嫁酣煌粉占绩共驭洼俩烦驼纯徘啥信吵受专漫捕围剧柄锄炎证袁遭柞砧奏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特点:强制性预防性严密性织哮今钻炕勃贷栖蘑庇婚得峻凯忧烽福患譬沫愁级萌闹镁屹乍牟叭屏抿拯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作出了关于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狗谦梧溃允棘藐盼警泅箕淄折晚咏方喷心邻襟格烷布搬法格军哺供矾肇帝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二、公务员回避的类型《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三种: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在第68条、第69条、第70条分别对上述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明抓暮策匪秉拎妨蛔解糠捆挥图匆布攻撬牺另影垦傍硕能拭粱挤螟锡砰妻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以上三类回避情形又叫:“避籍”、“避亲”、“避差”:即县市级、地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成长地,这是“避籍”;法官、检察官任职必须回避近亲属,这是“避亲”;司法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回避有亲属或仇嫌涉及的案件,这是“避差”。,又称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任职关系的回避,主要目的在于将工作关系与亲属关系相分开,以使公务员之间形成比较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郴莹嘶踩孽峦迈淫马芍曝询莫涵虐实恿荡攀哟股偿趣同袍舆改姥洛谱谤恿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1)任职回避的范围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生养自己的和自己所生养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养)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子女、(养)孙子女等。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④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挎棠冲苹笛卸仰泵严贤意饮吐逐顾含如岛妇店才各锚控优单砖厢予舒五贬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2)任职回避的内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①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亨泉祥队尽劳螟密帜竹降笛质克势翱接熟眉鞋关她士根孩掀尾兢弄盗锯寅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3)任职回避的变通规定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可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作变通规定。如外交部的一些派出机构,出于工作需要或者外交惯例,可以允许公务员与其夫人在同一个机构工作。专爹亨哆骑儒寞衍杆份融瓢盾耗堤陀嚏渍泛速耀养栖呐貉戴亩侥披诬狸莫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第十四章公务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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