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钱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在过去36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供销合作社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将继续书写改革发展的新篇章。“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的这句话,深刻阐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深刻揭示了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之路上面对困境,艰辛探索、奋力发展的心历路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免于消亡,才能走向新生,才能发展壮大。深化改革的职能定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等。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这些新特点,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同政府、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准确定位,找准路径,深化改革,实现更好的发展。应当说供销合作社自改革以来,方向性定位是准确的,即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在体现“合作经济”的原始属性——“合作制”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偏移。这虽然对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未产生大的影响,但对供销合作社秉承为农服务宗旨,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十分不利的。职能定位决定自身性质和发展方向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主要有两个表述。一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定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现状的准确判断,并指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但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操作层面,仍然有所困惑,主要有两个原因:,国外的合作经济是特指合作社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原则与股份制等制度有联系,但更有原则区别,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而在我国,国家有关文件虽有涉及,但合作经济依然是一个理论概念,不是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工商注册也没有这种出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在设定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时,并未赋予“合作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只能说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合作经济”。,现在能够体现与农民产权联系的就是新办的有农民投资入股的专业合作社,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只是戴着合作经济帽子的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股份公司。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与农民有着直接的产权联结,充分体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二是社有企业虽然是股份公司,但其服务范围主要是围绕“三农”展开,属于为农服务的经济组织;三是县以上各级联社是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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