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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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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07-10-24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岭南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二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三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配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和规律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第四条以项目研究带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第五条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确定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提高质量,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主要职责是: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领导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等。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是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省委宣传部业务管理的办事机构,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拟立项项目,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学科评审组成员均为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以及相关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由省社科规划办审定、调整,主要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十条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第十二条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第十三条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示,省社科规划办作为特别委托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组织申报立项。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一般为2-3年。第十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东省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具备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第十六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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