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登记程序 3第一节申请 3第二节受理 6第三节审核 7第四节登簿 10第五节发证 10第三章填写规范 11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14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4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7第三节 28第四节 40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56第六节地役权登记 59第七节抵押权登记 61第五章其他登记 66第一节预告登记 66第二节更正登记 70第三节异议登记 70第四节换证、补证登记 71第五节查封登记 72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73第七章法律责任 73第八章附则 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依照本规程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海域使用权;(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八)宅基地使用权;(九)地役权;(十)抵押权;(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三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不动产登记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三)连续登记原则。不动产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应当已经记载于登记簿,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不动产权利未办理过任何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第七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结构、层数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九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十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具体情形外,以下情形应当办理不动产其他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办理预告登记;(二)不动产权利人认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雾里行舟
  • 文件大小1.19 MB
  • 时间2019-10-3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