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与否和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关系质疑 ——兼论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作者】陈安清/赖咸森【作者简介】陈安清赖咸森上海市监狱局狱政处、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 200082什么是罪犯改造质量标准?这是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以是否重新犯罪作为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在监狱的实践工作中长期无人反思。按照这一标准,重新犯罪率越低,监狱的改造质量就越高;反之,则为改造质量低。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我们认为,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可以衡量一个,却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本文试图在反思的基础上,探索实事求是的、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一、、狭隘的曾经有人形象但并不恰当地将罪犯比作产品,罪犯出狱后不再犯罪,就是合格产品。重新犯罪率成为统帅一切、压倒一切的指标,这本身就是很片面和狭隘的。如果对经过监狱的艰苦努力使罪犯入狱前的许多不良思想和行为得到转变的事实视而不见,只看一个重新犯罪率,那么,这对监狱而言无论如何都是不公平的。问题还在于,重新犯罪率其实并不能准确反映监狱改造罪犯的质量。多数罪犯不重新犯罪是有监狱改造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出狱后不再犯罪,还有许多其他复杂的原因。例如因畏惧惩罚而不再犯罪,因年龄增加而与犯罪生涯告别,因痛感对不起亲人并受亲人的管束或受社会各方面的制约而不再犯罪,等等。同样,重新犯罪的原因也极其复杂。例如,一名贪污犯在服刑期间接受了监狱有针对性的教育并收效明显,该犯出狱后却因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再次被判刑入狱。他是重新犯罪人员,但他的重新犯罪与监狱对他的改造质量如何是不能划等号的。,但不可能左右重新犯罪率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构,监狱的职能首先是惩罚罪犯,彰显社会正义,抑恶扬善,其次才是改造罪犯。社会主义国家改造罪犯有着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各部门、社会团体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和配合。监狱在改造罪犯中起主导作用,但它不可能左右重新犯罪率。控制重新犯罪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例如国家权力机关抓好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济部门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教育部门抓好素质教育,宣传、新闻、出版、报刊、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管理,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犯罪诱因。由此可见,让监狱对重新犯罪率承担无限的责任,是对监狱的苛求,其实质是谈化了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控制重新犯罪中所应承担的那一份责任。,而不是以改造难易程度为标准。应当说,以社会危害性为量刑标准,自有其合理性,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这一量刑模式给监狱改造罪犯带来的困难却也是不容忽视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越大的罪犯,不一定改造难度也越大。法院量刑的着眼点是行为,而监狱改造的着眼点却主要是行为人。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矛盾导致的结果是:一些罪行严重但完全可能积极改造的罪犯不得不渡过漫长的刑期,而一些毫无改造迹象的罪犯却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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