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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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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1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5-27【生效日期】2000-06-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含开发区)、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土地和房产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二)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四)1961年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没有确认给农民集体所有的;(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原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产基地的;(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后原集体所有的;(七)凡征而未用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第六条第六条符合《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七条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土地使用者。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或作价入股组建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第八条第八条实行土地登记公告制度。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耕地保护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用地规模方面,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河流湖泊库区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条第十条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新增加的耕地面积依法折抵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将该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耕地占用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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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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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