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对劳保用品是否有扣除标准2011-01-1309:40一、劳动保护费的范围作为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因工作需要;2、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3、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二、会计核算(一)一般劳保费是进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的,看劳保使用的对象来分。(二)管理费用明细科目劳动保护费核算的内容:按规定支付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标志服、防寒防雨服装、清凉饮料、劳动安全标志、安全手册及操作规程印制费等。(三)如果确实购买的是在工作中,用于防护的用品,如:接触酸碱的工序,购买的防酸碱的工作服等,开发票时,开列了明细项目,又确为你单位劳动保护项目的。做“管理(营业、制造)费用--劳保费”。三、税前扣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全额扣除)(二)防暑降温用品等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实物为前提,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用,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不得以劳保费形式在税前扣除,而应当按照企业发放奖金、补贴计入工资薪金。(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对“劳保用品”征个人所得税。此事实需要所属税务机关判定,如果不属于从福利费中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质的“津贴、补贴”就不征个人所得税。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等,也是按分配对象来确定的。成本中列支的办公交通费、劳保费、员工手机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开支标准及“应付福利费”的开支标准?答: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关于员工手机费,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北京为此发了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或为职工购买的神州行等移动电话卡支出,比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财行[2000]394号)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地方,如湖北,规定按发票报销人均不超过2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劳保费不属于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注意里面许多细微变化之处,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就发生了较大变化,值得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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