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方案.doc:..¥真〃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方案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u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u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X政办电U号)等文件规定和《XX县"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大棚房”问题整治任务。二、整治整改标准(一)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要依法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要依法立案查处,需要保留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或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回归农业生产用途,不要保留的,一律拆除恢复种植条件。(二) 在“大棚房"内部或外部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建(构)筑物,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全部依法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占用耕地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改造的依法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改造,不能改造的,一律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三)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对农民自建自用并且仍然用于农业生产的,不作为次清理整治整改范围)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超标准部分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原则上保留的单栋大棚只能有1个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单层看护管理房。保留的单栋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合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要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四) 涉及“大棚房”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改造为设施农业项目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和备案,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需在显著位置增设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确保农地农用。同时,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专人负责监管,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三、整治整改要求(一)对本辖区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分类整治,避免“一刀切”现象,建立整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整治整改方案,推进整治整改。(二) 对违法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协助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享受财政补贴的违法违规主体,协助县级财政部门坚决追回。(三) 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耕地的基本属性。四'整治整改措施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农地姓农”这一底线和标准,正确区分“农业大棚”改建别墅、搞房地产与正常设施农业的区别,实行“销号备案”制,整治整改一个问题销号备案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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