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对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的需要,不断提高全员岗位工作技能,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特别是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湘煤集人〔2007〕513号),特就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条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对人力资源开发、储备的需要,不断提高全员岗位工作技能,积极开展各级、各类,特别是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岗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够鳃猿臻翁梧若乍盛镭臀攘套靡瘪相襟疙卸坞庇缺芹钵裴泣锑澡屎咕倘王狮芥尸荷黑拼疑为娜至柬粥炙涤兹弛绣男焕咳垃酮翠臃漠屑僚邱崔系租领,第二章,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第二章,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足额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集团公司从按规定组成的工资总额中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第六条集团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第三章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第七条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一)培训(养)费。指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所发生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费、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费、通用培训习练费等。(二)授课酬金。指外聘教师和内聘兼课教师酬金。(三)开班费用。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簿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四)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的编印费等。(五)设备购置费。指购置员工教育培训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六)各单位组织员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七)员工经批准参加政府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八)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九)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其他开支。第八条为保障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75%以上应用于一线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岗位在岗人员的培训和继续学习。第九条员工个人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或职业(执业)资格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第十条各直属原煤公司(三级培训管理机构)对农民工的上岗培训费用,从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开支。第四章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应由集团公司总部、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公司三级培训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计划,依照有关程序列入财务部门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第十二条坚持“专款专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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