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瑞昌市卫生监督所二〇一〇年十月提纲《职业病防治法》总则职业病三级预防之前期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之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立法目的和背景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经济贸易全球化对我国职业卫生的挑战,使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职业卫生立法历史《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1956年卫生部、劳动部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国务院颁布我国职业卫生立法历史《矿山安全法》-1992年《劳动法》-1995年以后颁布,设立劳动卫生专章《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20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2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49号令)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3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4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2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卫生部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卫生概念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国标GBZ/T224-2010)法定职业病广义的概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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