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xc6688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1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