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在其带来庞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也接踵而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交易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从而体现出交换价值。网游大盗对繁荣的虚拟经济和高额保值的虚拟财产虎视眈眈,这造成了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现象屡见不鲜,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日渐猖獗的严峻形势。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显然已经成为了网络犯罪的一个重灾区。权利需要法律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生的财产,同样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如何运用刑法手段来调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看法不一,众说纷纭。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有效规范,甚至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都无明确规定。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上未能达成共识,做法莫衷一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概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其中,网络虚拟财产性质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范畴、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特征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属性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用性、稀缺性、可控制性,得出它应当被视为财产的结论。但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虚拟性、依赖性、期限性等特征。在否定了物权说、智力成果说、无形财产说、债权说后,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债权双重属性说。第二部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事司法规制的现状、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刑法规制的可行性。其中,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事司法规制的现状分别分析了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和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三个典型案例。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保障玩家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三个方面。刑法规制的可行性表现在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中的财物是可行的、刑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适度介入这三个方面。第三部分:域内外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立法比较。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我国大陆地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立法现状,并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域外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主要阐述了大陆法系的德日本韩三国,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方面的刑事立法。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本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完善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完善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定义;二是对盗窃罪进行完善,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我国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包括被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既遂的判定这两个方面。其中,在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玩家举证说”、“网络服务商举证说”、“黑市交易说”、“以物易物交换说”等被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学说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被盗网络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可行性建议。通过对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场所等方面的分析,得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既遂标准应当以控制说为主,失控说为辅的结论。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刑法规制,盗窃罪ABSTRACTAlong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onlinegames,,,workvirtualpropertyexchangeswithrealcurrencythroughtransaction,,eaha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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