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于2005年5月推出。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期限一般在9个月至1年,与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非常相似。短期融资券的申请发行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08年4月后改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递交并备案,其债券承销商也主要由符合相关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担任。★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08年四月后此项废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08年四月后改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08年四月后改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08年四月后改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融资券交易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在上海)进行,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设在北京)进行。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即我们俗称的银行间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的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短期融资券属于非强制担保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1、企业自审;2、选择主承销商(主要为商业银行)3、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4、材料上报人行备案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08年4月后此项废止,见后)5、融资券发行,根据企业现金流要求,确定各期融资券发行时间或自主选择发行时机,根据发行时机及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发行的期限品种,可选择招标发行或其他方式;6、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7、到期按时还本付息。★08年4月短期融资券发行由上报人行审批变为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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