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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干粉灭火系统系统设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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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干粉灭火系统系统设计要点一、一般规定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 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②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 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 1200Pa。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②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③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3、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4、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5、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 5个,或者在喷放后 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二、 3。2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3、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 2/3。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四,预制灭火装置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 20m;。2、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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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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