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doc:..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制处石晓《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下面,我对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一、关于立法遵循的原则《条例》的起草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具体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科学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于法规起草的全过程。二是注重一致性和创新性,对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加以细化、延伸和补充完善,对上位法未作规定而又需要规范的,设定必要的制度规范。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把我省近年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的:1、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制定这件法规的意义。电力设施与电能,它不是一般的财产,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某些群体或个人利益,是以整个社会作为公共利益的承载主体,从而与其他特定群体之公共利益区别开来。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利益普遍性使它必然成为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供应具有公用事业的属性。安全、稳定、持续的电力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事关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正常活动,事关国防建设、军工的正常生产和边防的安全,事关陆、海、空交通和广播、通讯等的正常工作,事关工厂、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事关农业的抗旱排涝,事关医疗机构等的救死扶伤,事关教学、科研秩序的正常进行,事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电力设施一旦受到破坏,电力供应中断,在现代社会里,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正因为如此,《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电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旋受国家保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保护的客体就是公共安全,这也充分体现出立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在立法时,在总则的第一条立法目的,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在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这是作为一条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可见立法的价值取向所在。2、注重权利义务的平衡。在这件法规中,涉及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其他相遇人的关系,涉及供电方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不少委员都提出了这个问题,而且比较尖锐。比如说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树木,树木所有人应当予以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所有人拒绝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人负担。”这样规定就不尽合理。修改的时候,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现在条例的规定说明三点:一是电力企业要履行告知义务;二是赋予了电力企业一种砍伐的权力(否则就是损害、赔偿);三是免除赔偿责任。在其他章节与条款中,我们也是本着这一原则作了调整,这么一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高票通过。3、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原则。每一项事业都有一个可遵循的原则,来统领和指导我们的工作。这个原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这项工作的法定原则。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来说,在条例的第三条中作了规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定,既符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特点,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而且贯穿整个条例的始终。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这是法规调整的重点问题。关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的规定,如《电力法》第七章专章作了规定,国务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保护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时间比较早,有些规定已经滞后,有些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的。本条例主要是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重点补充和细化。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总共用一章三节20个条款作了规范,主要规定了电力设施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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