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2-06【生效日期】1994-12-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津政发〔1994〕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各类建设用地。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市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为农村或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第五条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第六条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后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1962年9月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时未确定给农民集体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暂时退给农民集体耕种的,仍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第八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且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包括未被征用的部分)。  第九条第九条国家铁路、公路(含废弃路段)、水利、电力、通讯、机场、码头及军事设施等征用或相沿接管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第十条《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六十条》公布以后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一)双方签订过土地所有权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赠与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以前,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学校、公墓、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按照法定程序,农民集体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联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的,其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依法调整、交换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根据《六十条》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或村的实际界线分别确定为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村、队、社、场合并或分立等管理体制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自然灾害等进行移民安置、调整土地引起变更的;  (三)因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等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而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乡、镇或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农民集体以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同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办的企业用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乡、镇兴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以后至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  (二)经县、乡批准或村同意,并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或给予一定补偿的;  (三)原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已变为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专业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xc6688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19-11-1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