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发[1997]105号【发布日期】1997-11-14【生效日期】1997-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1997年11月14日宁政发〔1997〕105号)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必须加快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现作如下决定: 一、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实施再就业工程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战略措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应采取积极措施,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安排好失业、下岗职工的生活,搞好职业培训,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并且坚决而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基本目标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建立再就业工作的正常机制和系统的工作制度,保障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促使失业、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全区年度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势,摸清下岗职工底数、分布情况、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年龄、性别、技能、求职意向等情况,制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再就业率,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做好立档建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二、二、建立再就业基金,增加分流安置职工的投入 (四)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的筹措按照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保障基金各拿一点的原则,可从以下渠道筹措:1、各级财政每年按预算支出不低于2‰的比例列支。2、向使用农村和区外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使用一名农村劳动力每月征收30元的“就业调节费”的一部分(建筑行业减半征收,煤炭井下一线岗位和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劳动力及专聘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免收,同时取消征收临时工管理费)。3、企业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费用。4、失业保险金中留足准备金后拨入一部分。5、接受社会捐助等。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再就业基金的筹措、管理与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国务院确定的银川、石嘴山两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兼并、破产和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的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费的落实。用于分流安置职工的费用,应随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并拨付,统筹使用。 三、三、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政策措施 (六)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银川市、石嘴山市的企业和其所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