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霍线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潼关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潼西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政法办发〔2005〕7号)、《陕西省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5]108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潼西改扩建项目所有施工单位及劳务分包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对潼西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管理处成立潼西改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主任:管理处处长副主任:管理处分管领导成员:项目组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清欠等具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管理处分管领导(兼)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成员:管理处各科室相关人员、各项目组相关人员,总监办各相关人员,各驻地办高级驻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第五条各标段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工程的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项目经理部必须有一名专职干事,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2监督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必须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专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第六条各监理单位指定一人负责监督管辖标段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并将该工作纳入驻地办日常管理之中。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是农民工用工主体单位,是劳动合同签订唯一甲方,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用工管理。第八条管理处、项目组和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监管职责。第四章监管办法第九条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制式合同,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劳务分包单位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具体要点如下:,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项目经理部必须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应根据工班上报的考勤表或产品计件表,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项目经理部农民工管理专职干事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发放至本人并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通过“包工头”代发。,否则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期计量支付,直至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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