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异判——回忆个人办案的经历与感触叶怀宝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福鼎355200摘要:多年办案,偶然遇到一起同案异判,心理上一时接受不了——现在想开了,觉得很正常——这是个起火点是否有责任的火灾事故,两个案子的判决截然相反。到底谁对谁错?我不能确定,提出来,希望得到正确的答案。关键词:同案异判起火点侵权损害归责原则往事回忆做人,总会遇到不如意的事。做事,总会遇到不顺利的时候。办案子,总会遇到败诉而愤慨的时候。办理过两个案件,有点儿感触,有点儿疑惑。下面所言一定会有许多错误,但是大着胆子说出来,真诚希望高才诸君们能够给我斧正。第一个案件的简要案情:2004年10月1日凌晨三点半,被告李汉荣(化名——以下案中人名均为化名)的鱼货仓库内突然起火,该火灾殃及原告陈燕租赁的店面,造成原告陈燕的财产损失。该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明确:火灾是被告李汉荣的鱼货仓库内起火,火灾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起的是一般侵权之诉,被告李汉荣承担法律责任应符合四个条件,即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结果、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现在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对本案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1】第二个案件的简要案情:2009年5月11日凌晨三点40分许,被告雷雨声的106号茶座店与原告林秋平的105号杂货店失火。公安消防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述:起火部位位于106号店面与105号店面共用的隔墙中部立柱处,可排除人为放火、玩火、物品自燃、雷击、电气等起火原因,具体火灾原因不明。分析灾害成因为:106号店面与105号店面共用的隔墙中部靠近立柱处先起火,火势通过106号民房店面一侧的木质隔墙向105号民房店面蔓延,造成火灾。法院审理认为,火灾经公安消防认定最先起火部位在被告雷雨声店面,火灾原因不明。火灾原因不明,则不排除火灾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或者是不可抗力所致。这些情形应由占有使用106号店面的被告雷雨声予以证明。被告未能证明火灾是第三人造成或不可抗力所致,且也不存在本人的过失。因此,应认定被告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对其店面未尽消防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财产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第一个案例一审判决后,原告陈燕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认为,火灾起源于被上诉人李汉荣的鱼货仓库内,但火灾原因不明,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判决驳回上诉。【3】上述第二个案例一审判决后,被告雷雨声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因共用隔墙系由上诉人雷雨声管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上诉人雷雨声应承担对该隔墙有无妥善管理的举证责任。因上诉人雷雨声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被上诉人林秋平的损失无因果关系,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上诉人雷雨声承租106号房屋店面经营茶座却疏于管理和防范,对自己租用房屋未尽消防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对被上诉人财产的侵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4】我作为上述两个案例即一审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完整地参加了两个案件的一审、二审的审理过程。两案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令我感触颇深。两起火灾案件均属
同案异判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