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出质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为保障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第一条定义。“委托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万元的年字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学校”是指自贡市荣县中学。当前页码-1“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宿舍、超市、食堂享有收取和处分使用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反担保。“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并要求学校将代收出质人的宿舍、超市、食堂使用费费转账至专用账户,用于归还代偿的贷款本息,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第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在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作为委托质权人提供贷款担保后的反担保。第三条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含而不仅指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违约金和加收的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第四条出质人承诺:(一)以合法享有的在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二)将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证照)原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三)在委托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该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第五条账户监管。(一)出质人在质权人指定的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承若将学校的宿舍、超市、食堂的收费存入该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第六条质权的实现。(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而使质权人发生了代偿义务的;、第五条的约定。(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质权人首先根据另行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的条款要求学校在将代收的宿舍、超市、食堂等款项不再转交出质人,而转账到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留置、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二)贷款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而由质权人代偿的。第八条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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