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2007年版)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印制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适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含多选),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添加注明。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六、签订本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材料。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合同编号号码应当相连。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卖方(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买方(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E-mail:。中介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备案证号,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经纪人资格证号,联系电话,投诉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房地产状况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权证号,房屋地址,总层数层,本房屋所在层为层,用途为【住宅/非住宅/】,房屋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其他设施:,附属用房有【独用/共用】的【自行车棚/汽车库/】【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明的情况。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权证号,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国有划拨】,其他情况说明。中介服务内容第一条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经纪/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二条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经纪/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及支付第三条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其中房屋价款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元(详见备注栏清单)。房款的收付对象、收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第四条丙方所收取的买卖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丙方收取买卖中介服务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第五条甲方、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第六条丙方代办有关手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房屋交付第七条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物品/证件/】的交付约定如下:第八条上述房地产交付前所发生【水/电/电话/有线电视/】费用的结清及时限约定如下:第九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上述房地产交付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约定:1、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提供最后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交费凭据;2、由乙方承担。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条甲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证件合法有效。第十一条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第十二条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时,丙方应当将知道的房地产权属情况和交易风险如实告知乙方。房屋交付时,丙方应到场协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第十四条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赔偿,并追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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