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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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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常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01【生效日期】2002-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常德市米粉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二00二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城区米粉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米粉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洽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从事米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米粉,是指以大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糊化、成型、冷却等生产工序加工,未经干燥的鲜湿条状食品(包括圆粉和扁粉)。  第三条第三条市粮食部门负责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米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址符合城市规划,远离废气、废水等污染源,有相适应的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  (二)有生产米粉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及场地(包括原料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及工间休息室、检化验室、成品仓库等);  (三)厂房必须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四)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五)配备与米粉生产规模相适应、取得健康证的专业生产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检化验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经审核批准设立的企业,须办理卫生许可证,通过环保部门环保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米粉的生产。严禁无证照私自开办米粉生产企业。  第六条第六条用来制作米粉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米的质量必须符合GB1354―1986的规定要求。严禁用劣质粮、发霉变质的大米加工生产米粉;  (二)米粉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自采水源加工生产米粉;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严禁使用“吊白块”等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作添加剂。  第七条第七条米粉生产应严格按生产工艺操作,对影响米粉卫生、质量的关键工序,要严格把关,严禁使用发酵过头、已发霉变质的大米原料加工米粉。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防止原辅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米粉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八条第八条米粉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辅料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  第九条第九条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米粉,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严禁把不合格品或过期变质米粉作回头粉进行再加工。  第十条第十条米粉生产应注意操作卫生,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换穿工作服、鞋、帽,操作人员必须清洁双手、消毒,经消毒间进入生产车间;  (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生产设备、操作台、生产车间地面进行彻底清洗,消除生产垃圾;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工间休息室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米粉加工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验,其感官性状、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必须符合湖南省DB43/156―200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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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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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