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doc:..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第九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用水定额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行政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用水户。第十二条取水户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年度取水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取水计划的,不予下达取水计划,其取水视为无计划取水。年度取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年度取水计划申请表;(二) 申报取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用水单位需要使用城市管网供水的,必须向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计量用水。第十四条取水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的,取水户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取水户申请增加取水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已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二) 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三) 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四) 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五) 取水户所增加的取水量若超过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水量,其超过部分已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第十六条生产、生活用水实行按用水计量收取水费。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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