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答案1.【答案】D【逐项解析】该题考查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西周统治者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周公姬旦进一步明确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所以D选项正确。2.【答案】D【逐项解析】该题考查西周的“五过”。“五过”为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为: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所以D为正确选项。3.【答案】A【逐项解析】该题考查秦律中的诬告反坐制度。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即秦律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秦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实行反坐;如果是过失则不算是诬告,也就谈不上反坐了。但是秦律又进一步规定,如果是诬告他人杀人则无论故意、过失与否都以诬告论,实行反坐。结合题目交代的案情,乙诬告甲为抢劫杀人案件的案犯,使甲定为死罪,按秦律诬告实行反坐的规定,对乙当以死刑。所以A选项正确。4.【答案】B【逐项解析】该题考查秦律。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判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秦代刑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等八类,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经济刑中包括赀和赎,其中赎即指被判刑的人可通过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秦代的刑罚原则包括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盗贼按赃值定罪、共犯罪与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以及诬告反坐原则。所以A、C、D选项正确,不选。5.【答案】B【逐项解析】考查西周时期的审判制度。西周时期的审判制度包括三刺、五过、五听。。6.【答案】c【逐项解析】该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变化。《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故A选项正确。《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臵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故B选项正确。“官当”制度正式体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故D选项正确。-“重罪十条”首次规定在《北齐律》中,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是本题正确答案。7.【答案】A【逐项解析】该题考查秦代五刑制度。秦代的五刑,主要是死刑、肉刑、徒刑、笞刑和流放刑。经济刑并不在主刑之列,仅仅是附加刑而已。故A项错误。8.【答案】A【逐项解析】该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性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所以A选项正确。9.【答案】A【逐项解析】该题考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题交代的案情,妻子在此原则要求的可以相互隐匿的亲属和罪名范围内,应不负刑事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10,【答案】AD【逐项解析】该题考查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在西周时期,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故A选项错误。三刺制度是要求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要从三个方面听取意见,即征询群臣、群吏、万民的意见,以避免错案。此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审判的谨慎。故B项说法正确。c选项中的表述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即《春秋》决狱实行的“论心定罪”原则,所以c选项正确。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由三部门组成,分另q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遏有重大案件,不论发生在中央还是地方,都必须由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要长官一起共同审理,做出的判决必须报皇帝批准,这种制度叫做“三司推事”。明代将做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充编制,加大权限,以适应“重典治吏”的需要。故三法司不包括都察院,故D项错误。11.【答案】cD【逐项解析】该题考查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惩罚。所以“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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