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注意: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撤销权为破产法中的四大权利之一) 无效撤销情形(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行使期限自始无效,主张无效不受期限限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至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效果因无效、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后计入债务人财产 【提示1】无效行为认定中,与撤销权适用的情形不同,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特定的期限内发生。【提示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例题1·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2001年,经调整),【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答案】C【解析】C选项:虚构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为无效行为。AB两项:只有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才可以撤销。D选项:只有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才可以撤销。【例题3·综合题】(2011年综合题摘要)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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