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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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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doc:..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者:佚名更新时间:2016-7-11编辑:xuan234887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泗河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泗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十保持法》、《屮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屮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木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泗河河道保护、开发、利用、防洪、水资源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木条例。第三条泗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四条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泗河保护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泗河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沿河各县(市、区)泗河管护经费,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泗河河道的保护与治理。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冇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八条对在泗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木条例的行为。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九条泗河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泗河河道的主管机关,市泗河管理机构负责泗河的具体管理工作。沿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管护机制。第十条泗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河段河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河段分河长。总河长、河长、分河长是辖区内泗河(河段)保护管理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一) 总河长负责领导、协调泗河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市直冇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二) 河长负责牵头推进泗河采砂、取土、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整治,负责水污染综合防治、河道巡查保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分河长和和关部门履行职责。(三) 分河长貝体负责落实河长牵头推进的各项工作及泗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泗河干流沿线区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防洪、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负责河道工程的管理和泗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泗河干流采煤、采砂等事项的监督管理;(四)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泗河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五)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泗河干流渔业的监督管理;(六)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泗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七)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泗河管理范围内林木、绿地及围网的管理。(A)公安、城市管理、旅游、安监、港航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泗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泗河沿岸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河段的保洁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泗河保护管理“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泗河保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前款所称总体规划,是指《泗河流域保护与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所称专项规划,是指泗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河道防洪、泗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及保护、泗河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及景观绿道、泗河综合开发示范区景观等规划。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行业的需耍。第十六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吋,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七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市域范围内泗河干流、支流与干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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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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