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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法官、检察官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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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目录1会议简介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追究范围4第三章责任划分5第四章追究程序6第五章处分7第六章监督8第七章附则1会议简介编辑(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追究违法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办案、造成错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四条追究违法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3第二章追究范围编辑第五条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依法应当立案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刑事拘留的;(三)对依法应当提请逮捕的人不提请逮捕或不应当提请逮捕的人提请逮捕的;(四)对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移送起诉或对不构成犯罪的人移送起诉的;(五)错误决定劳动教养的;(六)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七)刑讯逼供的;(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九)对依法不应当治安处罚的人给予治安处罚的;(十)制造虚假事实予以呈报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保外就医及其他监外执行措施的;(十一)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捏造虚假事实,提出减刑、减期、假释建议的;(十二)非法搜查,非法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第六条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依法应当立案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刑事拘留的;(三)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人决定、批准逮捕或者对依法应当逮捕的人不予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四)对依法应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的人提起公诉的;(五)对应当提起公诉的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六)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七)刑讯逼供的;(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九)依法应当提出抗诉而不抗诉的;(十)非法搜查,非法没收、扣押、查封、冻结公私财物的。第七条法官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依法不应逮捕的人决定逮捕的;(二)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判决、裁定有罪,或者对构成犯罪的人判决、裁定无罪的;(三)违反法定刑罚的幅度,量刑严重失当的;(四)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缓刑,或者裁定减刑、假释的;(五)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混淆是非,导致判决、裁定显失公正的;(六)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违法采取强制或保全措施,造成严重损害的;(七)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九)违法司法拘留的或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第八条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凡有徇私枉法以及借办案之机勒索、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利益的,必须予以追究。4第三章责任划分编辑第九条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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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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