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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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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do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建议目前,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制订了审理办法和案件标准。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实际工作中存在审理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分析主要原因主要有: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存在的风险分析1•案件来源设定不合理,不能保证审理具有针对性。实践中,各地普遍将涉案税款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列为重案,较难保证案件来源的可靠性。有时涉案金额大,案情并不一定复杂;有时涉案金额较小,案情却较为复杂。有的案件表面上达不到的重案标准,但实际上却又必须要审理。具体表现为:检查人员因不愿意配合审委会对重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取得、逻辑关系进行严谨细致地审查,人为地将达到重案标准的案件压案不报。在查办案件时,少数检查者极力规避重案税款标准,授意企业自行申报一部分税款,致使检查出的税款总额低于重案标淮。同时,由于客观上存在检查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不同,以及查账的思路、方法、手段、技巧存在差界,亢接影响税款查补的数额。少数检查人员对本可以发现的、较为隐蔽的、难以定性的、容易发生纳税争端的税款视而不见,冋避矛盾,不在检查报告中反映。上述现象,容易导致税收检查粗枝大叶、事实不清楚、数字不准确,草率而成的税收检查报告必然隐藏较大的税收风险,一旦被责令提交审委会审理将会漏洞百出。2•案件审理方式造成重案审理依据难有法律保障。对重案,一般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存在因书面审理带来的税收风险。(1) 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较好地实现了征、管、查三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执法权力和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如果检查人员不及时与管理单位沟通配合,将难以较好地学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不知情,也就只能就账而查账,问题自然查不深查不透,税收检查报告内容也就存在不完整、不全面,甚至与事实不符的可能性。(2) 在证据的获取上,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而言,始终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如果纳税人不积极配合,或不提供,或销毁、变更相关证据资料,税务机关往往无从查证,在税务诉讼屮必然处于劣势。对此,虽然《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权力,但由于对企业的产、供、销、库存、能耗等不能精准把握,该权力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难度。一口纳税人提请税务诉讼,负有举证义务的税务机关,败诉机率较大。(3) 1|f理案件时,W委会人员不直接从爭案件的调查取证,只能就检查人提交的检查报告了解案情,根据其整理上报的各种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案件发生的背景、办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取证的方法、纳税人的真实状况及对该案的配人的心理变化和下一步的想法等并不了解。对报告中某些未提及的、疏忽的或刻意冋避的细节问题,却是能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关健依据,审理者若未与不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沟通,以卷审卷,那么,审理只会流于形式,酿成风险。。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常常以账论账,忽视盘验库存;常常注重账面数字核对,忽视实物确认;常常注重对报表逻辑关系分析,忽视原始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分析判别;注重获取证人证言,忽视纳税人自述的权利;在定性时,习惯引用从总局到县局和各种解释文件,以为不如此,不能让人心服口服。特别是对某一行业有税收管理办法的,有按耗电、水等能耗标准的,便不考虑每个企业的账簿是否分健全,不考虑企业的成本费用等实际情况,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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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