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云阳县征地补偿安臵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渝文备[2009]18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云阳县征地补偿安臵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云阳府发„2009‟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江、青龙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云阳县征地补偿安臵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对《云阳县征地补偿安臵实施办法》(云阳府发„2008‟39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正如下: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臵。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臵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安臵对象:(一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外,房屋被拆迁但未农转非的人员。(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臵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过渡时间在1年(12个月以内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搬迁过渡费,在1年(12个月以上的,按每超1年(12个月在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计发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臵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迁补助费。特此通知云阳县征地补偿安臵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云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臵和住房安臵,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臵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协商征地的有关事宜。(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积极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臵工作。(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臵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臵的宣传、解释工作。征地补偿安臵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臵费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臵的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并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臵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臵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新县城规划区(,县内其它地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臵补助费按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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