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补偿金前一阶段,办理了不少的案件,很多劳动者对自己的请求不知道如何主张,有的虽然知道一些,但是还是一知半解,导致在仲裁时,该主张的没有主张,或者主张的不全面,或者不准确,有的不该主张的主张了,请求比较混乱,从而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局面,现就劳动争议中请求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来探讨一下,哪些情况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呢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况有两种:一、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二是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一、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包括法定工作日的工资和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有平时延时工资、双休日工资、法定假日工资。这些工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和克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以拖欠、克扣工资额的25%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根据《工资支付规定》第1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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