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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92041.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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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城乡发【2011】47号签发人:崔国光作者:上传时间:2011-9-2214:26:45点击率:各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工程使用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长城乡发【2010】27号)停止执行。特此通知。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回执附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长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办法一、为提高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吉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行为。三、市建委负责全市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域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分户验收的范围、主体和依据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部完成且正式竣工验收前,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质量验收。分户验收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目的的建筑或区域。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体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申请;六、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是在相应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每户住宅进行验收。以相应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批项目为主要验收内容。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精装修住宅工程在精装修之前,要按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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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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