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私有营业用房如何进行拆迁补偿?【案例】位于北京市某大街21号,建筑面积53平方米,产权属于王老太太所有。该房屋自1969年以后被某蔬菜店占用,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时,产权发还给王老太太,但由某蔬菜店租赁,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王老太太支付租金至今。 2000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区进行商品房建设拆迁,需要拆除该房屋。那么对这类房屋的拆迁如何处理呢?私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收归国有,1979年以来陆续落实私房政策时发还给产权人,但在落实私房政策时,如果该营业用房被有关单位占用,则在落实私房政策时,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占用单位不能腾退的,应当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由占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给产权人,房屋由占用单位承租使用。这是北京市解决“文化大革命”以来落实私房政策的一种办法。【点评】对这类房屋的拆迁,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计算;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在扣除该款后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拆除不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法律规定对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进行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款与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以王老太太之房屋为例:如果该地区的营业用房(即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是每建筑平方米8000元,王老太太的营业用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每平方米是600元,如果以货币补偿:则该房屋的
拆迁私有营业用房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