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转发《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05]1089号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现将《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监督实施。《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的。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我区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协助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特此通知二○○五年八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鉴证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价格鉴证师注册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的注册初审机关。第四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由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初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五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二)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六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第七条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详见附件。第八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初审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九条初审机关应当自其受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上进行注册,并将注册后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送达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到注册初审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一条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鉴证师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决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体公布:(一)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有效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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