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题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2)京建施字第423号第一条根据建设部1991年15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对施工现场范围的规定系指:新建工程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非新建工程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地域,经批准使用的工程建设用地以外为本工程服务的施工单位的生活区、库区(料厂),加工场区等临时用地均视为施工现场。第三条《规定》第四条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本市系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市建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市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要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对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抽查;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一、二级安全事故的调查。区、县建委主要负责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工程建设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和组织对三、四级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四条《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在本市具体规定如下: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绘制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总平面图,应按基础、结构,装饰装修等施工阶段分别绘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二、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行“总包统一管理、分包各负其责”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由编写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主持进行,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参加会审,对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部分提出并签署意见。由主管施工组织设计的部门拟写批复文件,报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消防方案的审批,按市政府1989年第20号令规定执行。第五条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第六条施工中因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工地所在区、县建委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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