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式联运相关属性的法律解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基本属性再思考 ? 对于“多式联运”的基本含义,各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简称“国标”)为例,该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者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委托,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含两程)运输的衔接,以及提供相关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的活动;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上述定义的文字表述在逻辑上有待商榷:如果“多式联运”的定义确定,那么“国际多式联运”应该只需在其基础上体现出“国际”的属性,但这样的逻辑承接关系却并未在“国标”中体现出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相关标准与规则的制定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大家经常援引的“国际多式联运”定义往往来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公约”),虽然这个“公约”目前还没有生 效,但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行业论道,多对其有所偏爱,即“国际多式联运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地点的货物运输。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被视为国际多式联运。”但很多时候,大家往往忽略后半句,这也是为什么实际业务中很多人对这样一类问题很纠结:“在集装箱运输中,哪怕是港到港的运输,在最初和最后的一段经常都会涉及集卡运输,这是不是在客观上构成了多式联运?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似乎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单纯海运了?”其实不然,对照“公约”定义来看,这种方式之所以不应被视为“多式联运”,是因为公路运输完成的仅是单一运输方式(即海运)下的所谓“货物接运业务”。 ? 众所周知,多式联运有一些公认的典型特征——多种运输方式、一个费率、一个经营人、一份合同、一次托运、一张单证等等。从字面上看,“多种运输方式”是容易理解的,而后面更关键的部分很多时候却会被忽略。这些以“一”开头的特征表明,尽管“多式联运”这一术语在字面上有个“多”字,但其在本质上却更多体现出“一”的特征。如果忽视这些“一”的特征,在业务中很多所谓的“多式联运”业务实际上仅是多种运输方式构成的“分段运输”。关于“多式联运是什么?”,还有一个问题,即多式联运是“运输方式”还是“组织形式”?“公约”中的原文描述是“… the carriage ofgoods by at least two different modes of transport onthe basis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from aplace in one country at which the goods are takenin charge by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to aplace designated for delivery situated in a differentco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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