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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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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合同期满未续签的责任【主题】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案情介绍】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日。2009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10年1月30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马上就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张某于2010年2月2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1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张某若其未能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3月1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2010年3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支付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酒店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10年1月发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案情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在酒店工作的,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张某与酒店的合同于2009年7月2日到期后,酒店应及时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续签劳动合同的有无一个月宽限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有人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不存在一个月宽限期”。然而续签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后续签。如果把续签的过程严格限定在原劳动合同期间内,可能因续签劳动合同时的地位不平等而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也可能间接剥夺了双方在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合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合理衔接。其次,用人单位一无“原劳动合同到期必须延续劳动关系”的义务,二无“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提前通知”的义务。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宽限期,一是允许用人单位行使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给予那些原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留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个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下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因此,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2日到期后,酒店继续留用张某,应该在2009年8月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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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