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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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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0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总则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公民。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和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执行人口计划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例外);(三)第一个子女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港、澳、台来本自治区定居的;(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第八条提倡农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两个。农民已有的两个子女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行署(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生三个。一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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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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