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张家港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综合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造活泼、健康、有序的户外商业视觉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港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各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与城市风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包括各种车辆、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在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装置。它主要包括贴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和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等。第七条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的设置1、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间距及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1)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2)道路红线在40M以上的,广告间距为80-100M;(3)道路红线在20-40M的,广告间距为50-80M;(4)市级商业区(步行街、长安路、沙洲西路)广告间距为30-50M;2、落地式广告牌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落地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2)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第八条高炮式广告的设置1、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高炮式广告,禁止设置在景观性道路及生活性道路两侧。可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2、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米,立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5-6米、宽15-18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20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炮式广告高度根据路面高度另行确定;4、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5米、宽10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30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12米。第九条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应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第十条贴附于围墙外的户外广告设施1、沿街围墙(建筑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部分地段可以结合漏空式围墙精心设计、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墙面面积不得大于母体围墙立面总面积的10%;2、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围墙户外广告设施。规格不宜大于高4米、宽12米,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的设置其他形式独立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设置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第十三条垂直灯箱设置的一般规定1、每幢建筑物上垂直灯箱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二层以下建筑物上不宜设置垂直灯箱;2、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形式、高度应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出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3、垂直灯箱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灯箱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4、垂直灯箱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第十四条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的一般规定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高度不超过,并实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层设置;2、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挂牌式广告;单层平屋顶建筑可设置挂牌式广告,但上沿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高度不超过;3、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挂牌式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4、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同一建筑相邻挂牌式广告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5、挂牌式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6、店招、店牌应突出单位、商户名称,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它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和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应统一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7、广告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第十五条墙面广告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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