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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