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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同名451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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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同名45197)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标注](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每年的1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章节]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九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第十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一条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三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第十四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章节]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生育计划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计划、生育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执行生育计划,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上述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实行指标管理,每年将生育指标经过民主评议,落实到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优先安排生育。第十八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第十九条人口生育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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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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