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和市委办发58号文件转发的,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业务学习
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财务开支项目;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所务会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例会应当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章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司法所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正确处理与基层综治、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六条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1〗〖2〗〖3〗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将全年、半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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