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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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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04]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估价;(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实施房屋拆除。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应当自拆迁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适当延长。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专门帐户的证明;(六)拆迁申请书;(七)拆迁委托合同(自行拆迁除外);(八)拆迁委托估价合同;(九)拆迁补偿概算明细表;(十)其他相关手续。前款第(四)项中具体包含以下内容:1、拆迁范围;2、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3、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4、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周转用房或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书证。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文明拆迁、投诉举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和估价单位名称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拆迁通告期限内,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要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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