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清府[2005]168号(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市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的有关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工程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的;(四)单项合同价在2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五)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上述标准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第四条除市政府依法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都应实行招标,招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招标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应当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二)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有图纸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三)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五)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六)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前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第七条招标人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合同,然后才能办理招标事宜。外来招标代理机构须先到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招标人签定招标代理合同,然后才能办理招标事宜,外来招标代理机构须先到清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进行招标代理活动。(三)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替招标人主持开标,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评标资料、评分表格和文具。(四)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规定承担责任。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各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没有行业统一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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