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湘教发〔20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细则和综合考评工作方案,报我厅职改办备案。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含“双肩挑”)人员。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二、评审方式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⑵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⑶爱岗敬业。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和专业素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和专业素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⑷关爱学生。平等对待、关爱每一位学生;充分重视学生思想、身体、心理和学业的健康成长;遵循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个学生得到有效发展,形成人人成才,多样性人才、创新型人才不断涌现的教育格局。⑸为人师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治学严谨,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言行雅正,举止文明。⒉学历和资历⑴学历和任职资历: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⑵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实验技术除外)。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参加全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湘人发〔2007〕56号文件或相关文件的免试、降分条件。计算机水平:根据湘人发〔2009〕17号文件精神,必须取得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或符合湘人发〔2003〕39号文件免试条件。⑷继续教育:在任现职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湘人发〔2000〕143号文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每人每年必须脱产进修12天”的要求。⑸年度考核: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近5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其中博士学位人员申报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职务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或近2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⒊教育教学根据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的通知》(湘职改办〔2007〕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⑴申报教授①、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动态;(专)科学生系统地开设过2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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