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招投标部分.ppt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6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工程投标报价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中业主选择承包商的基本方式,也就是招标方(业主)与投标方(承包商)进行公开的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业主为发包拟建的工程项目,招请具备法定条件的承包商投标,称为“招标”。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取得招标文件的承包商按规定填定标书,提出报价,在限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称为“投标”。然后经过开标评标等程序,业主选定承包商并书面通知接受其投标报价及有关条件,称为“授标”,即承包商“中标”。接着双方即可就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谈判,签订承包合同。这样就完成了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此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界意见。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则)适用范围: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即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则)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总则)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招投标部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1188831
  • 文件大小673 KB
  • 时间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