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2004-07-20各有关单位:根据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汽车新产品检验及汽车产品审核的需要,汽车新产品鉴定检验技术工作组依据《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编制了《实施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请有关单位规范实施。原《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补充规定(2001版)》和《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一号修正通知》及《汽车强制性检验和定型试验规定的第二号修正通知》不再执行。、《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第12号)。检测机构清单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包括原国家经贸委)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件一。;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原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检测机构强制性检验项目授权范围见附件三。(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件四。,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二、。当企业提供的样品提前符合将要执行的新标准、规定时,可认为其符合要求,但要特殊注明。、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现行标准尚没有要求的技术或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国外相应资质检验机构的报告等),以证明该技术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客车载客人数如果为一个范围时,应按最严格的情况(如总质量最大、载客人数最多时)进行检验。-1990标准核算,其中城市客车、7m以下的客车按照63kg/人核算;7m以上的非城市客车按照73kg/人核算。其他车辆按照65kg/人核算。,安装在车辆上的活动部分不计入前后悬。,视同判定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视同条件的,视同判定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原则执行。(同一型式判定原则将在近期完成)、定型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检验技术工组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三、(或不同生产地)生产的同参数产品按照新产品进行检验。(如M1、M2或M2、M3),应按不同类型所需执行的全部项目进行。、质量等参数变化而使检验结果间接受到影响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当其变化率>5%时,则对相应的项目进行检验,特殊情况由技术工作组决定。、二类底盘、三类底盘的基础上进行改装的改装车产品,应提供与国内现行规定相符的全部证明材料。,无法安装的零部件或系统,经判定后,可以免检相应项目。,在检验过程中如需使用三维H点装置,应使用SAE标准50百分位的三维H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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